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赣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赣府字〔2013〕100号),撤销县级南康市,设立赣州市南康区的规定,南康市已调整为赣州市南康区。现过渡期已结束,为进一步做好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一项:“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的规定”,现将赣州市南康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南康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由原“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适用7%的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适用5%的税率及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县城或者镇的适用1%的税率”,统一调整为纳税人所在地在南康区内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市区标准适用7%的税率。
本公告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