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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赣州市南康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公告

来源:区政府办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4-03-28 09:40:00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赣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赣府字〔2013100号),撤销县级南康市,设立赣州市南康区的规定,南康市已调整为赣州市南康区。现过渡期已结束,进一步做好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20219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一项:“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的规定”,现赣州市南康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南康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由原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适用7%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适用5%的税率及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县城或者镇的适用1%的税率,统一调整为纳税人所在地在南康区内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市区标准适用7%的税率。

本公告自20244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2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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