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现将南康区公立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互认单位
(一)全区1家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即南康区中医院与赣医一附院、市人民医院、市立医院、市三医院、市五医院、市肿瘤医院、市妇保院、市中医院等8家三甲医疗机构进行互认;
(二)全区1家三级未定等次医疗机构,即南康区第一人民医院与赣医二附院、赣医三附院、市皮肤病医院、瑞金市妇保院、安远县人民医院、瑞金市人民医院、上犹县人民医院、信丰县人民医院、龙南市第一人民医院、信丰县妇保院、兴国县人民医院、寻乌县人民医院、于都县妇保院、于都县人民医院、石城县人民医院、会昌县人民医院、赣县区人民医院、宁都县人民医院等18家三级未定等次医疗机构进行互认;
(三)全区三级医疗机构间进行互认(2家):南康区第一人民医院、南康区中医院;
(四)全区二级医疗机构间进行互认(2家):南康区第二人民医院、南康区妇保院;
(五)全区一级甲等医疗机构间进行互认(18家):横市镇中心卫生院、龙回镇中心卫生院、朱坊镇中心卫生院、唐江镇中心卫生院、龙华镇中心卫生院、赤土畲族乡中心卫生院、蓉江街道卫生院、东山街道卫生院、龙岭镇卫生院、浮石乡卫生院、横寨乡卫生院、镜坝镇卫生院、太窝镇卫生院、十八塘乡卫生院、麻双乡卫生院、大坪乡卫生院、坪市乡卫生院、隆木乡卫生院;
(六)原则上,下级医疗机构对上级医疗机构的检验检查结果应当予以认可。根据省、市有关要求,民营医疗机构暂不列入互认范围。
二、互认项目
(一)临床检验(53项)
1.生化检验项目(19项):总蛋白、白蛋白、前白蛋白、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碱性磷酸酶、谷氨酰转肽酶、乳酸脱氢酶、尿素氮、肌酐、尿酸、糖化血红蛋白、总胆固醇、甘油三脂、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载脂蛋白A1、载脂蛋白B、脂蛋白(a)。
2.感染标志物(9项):甲肝抗体IgM、戊型肝炎病毒抗体IgM、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体、乙型肝炎病毒e抗原、乙型肝炎病毒e抗体、乙型肝炎病毒核心抗体、抗丙型肝炎抗体、抗梅毒螺旋体特异性抗体(指标异常和术前、输血前除外)。
3.肿瘤标志物(3项):甲胎蛋白、癌胚抗原、前列腺特异性抗原(PSA)。
4.甲状腺功能检测项目(5项):三碘甲状腺原氨酸、游离三碘甲状腺原氨酸、甲状腺素、游离甲状腺素、促甲状腺激素。
5.临床血液学(3项):ABO血型正定型、ABO血型反定型、Rh(D)血型鉴定(术前、输血前除外)。
6.分子生物学(8项):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人乳头瘤病毒核酸检测、乙型肝炎病毒核酸检测、丙型肝炎病毒核酸检测、EB病毒核酸检测(注明检测标本)、沙眼衣原体核酸检测、淋球菌核酸检测、结核分枝杆菌核酸检测。
7.临床微生物(1项):结核分枝杆菌的抗酸染色镜检(结核分枝杆菌的抗酸染色阴性结果除外)。
8.特殊蛋白(5项):免疫球蛋白IgG、免疫球蛋白IgA、免疫球蛋白IgM、被体C3、补体C4。
(二)放射影像检查(3类86项)
1.DR检查(15项):鼻骨DR、头颅DR、骶尾椎DR、颈椎DR、胸腰段脊柱DR、腰椎DR、肩部DR、上肢DR、下肢DR、胸部DR、肋骨DR、腹部DR、骨盆DR、双髋DR、双乳轴斜位钼靶,胃肠道钡餐除外;
2.CT检查(42项):鞍区CT、鼻窦CT、鼻骨CT、鼻咽CT、耳部CT、颌面部CT、喉部CT、甲状腺CT、茎突CT、颈部CT、颞骨CT、头颅CT、眼眶CT、骶尾椎CT、颈椎CT、胸腰段脊柱CT、胸椎CT、腰椎CT、腰椎间盘CT、上肢CT、肋骨CT、胸部CT、肝脏CT、泌尿系CT、尿路CT、腹盆腔CT、上腹部CT、肾上腺CT、下腹部CT、小肠CT、胰腺CT、骶髂关节CT、盆腔CT、下肢CT、肺动脉CTA、腹主动脉CTA、冠脉CTA、门静脉系CTV、肾动脉CTA、双下肢动脉CTA、头颈部动脉CTA、胸腹主动脉CTA;
3.MRI检查(29项):鼻窦MRI、鼻咽部MRI、垂体MRI、海马MRI、颌面部MRI、颈部MRI、内耳MRI、颞颌关节MRI、双眼眶MRI、头颅MRI、骶尾椎MRI、颈椎MRI、胸腰段脊柱MRI、胸椎MRI、腰椎MRI、肩部MRI、上肢MRI、下肢MRI、胸部MRI、乳腺MRI、上腹部MRI、肾上腺MRI、肾脏MRI、胰腺MRI、骶髂关节MRI、盆腔MRI、前列腺MRI、直肠MRI、子宫附件MRI。
(三)超声医学检查(3项)
1.脾脏;
2.膀胱;
3.前列腺。
三、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检查检验互认范围:
(一)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二)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三)既往检查检验结果报告的时效性,对疾病的诊断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
(四)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等);
(五)检查检验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
(六)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七)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八)患者及其家属要求进一步复查的;
(九)检查检验资料不完整的;
(十)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