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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态化扫黑除恶应知应会,我知晓!

来源:坪市乡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3-11-06 10:55:52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依法严惩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秉持老百姓痛恨什么、厌恶什么、就打击什么、铲除什么的初心,不断推动“案件清结”“伞网清除”“黑财清底”“行业清源”实现新突破,取得新成效,使得黑恶势力得到有效铲除,社会治安环境显著改善,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明显提升。

2021年2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意见》,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圆满收官,正式转入常态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实践充分证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党的十九大以来最得人心的大事之一。因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出新的要求,强调专项斗争不是一劳永逸的,要有与黑恶势力长期斗争的思想准备,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持续提高扫黑除恶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切实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着重建立健全六个方面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健全源头治理的防范整治机制;二是建立健全智能公开的举报奖励机制;三是建立健全打早打小的依法惩处机制;四是建立健全精准有效的督导督办机制;五是建立健全激励约束的考核评价机制;六是建立健全持续推进的组织领导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系统、完备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法律;是常态化扫黑除恶的法治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颁布实施,总结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践经验,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持续提高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坚持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是一部预防和惩治黑恶犯罪的专门性、综合性法律。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应当动员、依靠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共同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运用法律与黑恶势力作斗争的信心和能力,确保为人民群众创造安全、安业、安居、安康、安心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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