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63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3-09-12 08:32:12

关于区届人大会议第063号建议的答复


廖晓辉代表

提出的《关于统一主体名称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南康区卫生健康事业的关注和关心,您的建议客观精准、分析深刻透彻、针对性强,我们将在工作中充分吸纳执行。

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医)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满足不同人群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并为全社会提供更多医疗服务供给的重要力量。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社会办医,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断深化改革、改善办医环境,取得了积极成效。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医院、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中心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医疗机构可以下列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因此,医院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登记的名称为“XX医院”。

经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行政审批局对接,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名称;跨行业综合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以及第十条:“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依法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组织形式是企业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的体现。公司制企业一般应表述为“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因此,营利性医院办理《营业执照》时登记的名称为“XX医院有限公司”,暂不能参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的名称进行命名。

下一步,我委将积极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行政审批局沟通协调,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名称管理工作,完善医疗机构名称信息共享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增强医疗机构和社会公众依法维权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

再次感谢您对我区卫生健康事业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继续关心和支持我区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




赣州市南康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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