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当事人因饮酒驾驶机动车等交通违法行为,经过公告告知违法行为和处理方式后,仍未按规定接受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大队依法对下列57名交通违法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南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咨询电话:0797-6638135
违法处理中心地址:南康区市民服务中心(金融中心)三楼交通违法处理窗口
南康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