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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关于印发《赣州市南康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预、结算委托审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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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府办字〔2017〕157号

关于印发《赣州市南康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预、结算委托审计业务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南水开发办,区政府有关部门,区属、驻区有关单位:

《赣州市南康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预、结算委托审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0月26日


赣州市南康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预、结算

委托审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南康区政府性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审计业务管理,提升预、结算评审质量和效率,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及《基本建设财务规划》(财政部令81号)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造价咨询机构,是指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确定的纳入南康区本级政府性资金项目预、结算评审造价咨询机构库管理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

第二章委托范围及承接项目划分

委托范围:

经区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由各类政府性资金全额或部分投资,国有企业建设项目预、结算。

委托对象承接项目划分:

(一)预算项目划分以发改委立项批准投资金额按以下档次确定:

1.50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具有乙级或甲级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承担。

2.5000万元—10000万元(含)的项目,由具有甲级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承担。

3.1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区财政局年度考核总得分排前3名的甲级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承担。(第一年度按政府采购所确定排名造价咨询机构承担)。

(二)结算项目划分以项目业主单位送审金额按以下档次确定:

1.50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具有乙级或甲级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承担。

2.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区审计局年度考核总得分排前3名的甲级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承担(第一年度按政府采购所确定排名的造价咨询机构承担)。

第三章委托与受托

全部预、结算项目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评审,但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可以根据自身业务能力和工作需要自行选择预、结算项目进行审核。

纳入管理办法的工程建设项目预、结算审计业务,由业主单位从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进行委托造价咨询机构。项目分配和委派原则上依据项目送审顺序进行安排,特殊情况除外。

第七条 特殊项目由业主单位和区财政局或区审计局共同在名录库中选择有该类项目业务经验的造价咨询机构(若名录库中的造价咨询机构都无相关项目审核业务经验,由业主单位报区政府批准同意后,由业主单位单独依法委托具有相关业务经验的造价咨询机构)。

第八条 项目抽签实行回避制度,即负责项目预、结算审计业务的造价咨询机构得与负责项目编制的造价咨询机构为同一家造价咨询机构造价咨询机构或及其人员与被评审单位或评审项目存在关联关系的,必须实行回避,并在项目安排时主动提出。

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委托后,造价咨询机构必须接受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的监督和管理,承诺按时完成评审任务,并及时组织人员对项目预、结算进行审计,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审核报告(含文字说明),并对评审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在评审过程中,造价咨询机构完成预、结算初步审核后,造价咨询机构应及时反馈至业主单位,业主单位收到反馈后应及时组织协调预算编制单位或项目施工单位与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预、结算项目的核对工作,并记录好造价咨询机构审核项目的具体时间节点,以便对造价咨询机构评审项目的时效性进行评分。

第十条 受托造价咨询机构已受托3个预算项目或已受托5个结算项目的,如相应的预算项目或者结算项目未出具初审报告的,原则上不参与其他工程预算或结算项目的抽签。

第四章造价咨询机构管理考评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负责对预算项目、区审计局负责对结算项目评审进行分配和委派,对名录库中的造价咨询机构业务进行专业指导,并对名录库中的造价咨询机构的项目评审质量、履约情况等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对造价咨询机构实行绩效考核与监督,年度考核分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两大块。采用抽查或全面审查等方式,考核内容包括人员日常管理、评审时限、评审质量、工作态度、服务态度、行业道德、廉政建设等方面,考核结果作为确定造价咨询机构项目评审资格、建设单位支付项目评审费等依据。造价咨询机构无条件接受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的管理,接受考评,服从管理。

第五章考评奖惩措施及退出机制

第十三条 考评奖惩措施:

(一)日常考核得分低于80分的暂停业务1个月。

(二)造价咨询机构拒绝接受区财政局、区审计局依法指导和监督的,暂停业务6个月。

(三)擅自泄露评审项目有关信息造成重大影响的,暂停一年业务。

(四)造价咨询机构在评审项目过程中提出合理合规优化建议且被业主单位认可的,每提出一项优化建议日常考核得分加1分,最多加5分。

(五)根据业主单位要求,造价咨询在评审时效内提前完成评审的,日常考核得分加0.5分,最多加3分。

第十四条 建立退出机制,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造价咨询机构库:

(一)造价咨询机构自行申请退出的。

(二)无正当理由3次不接受评审任务的。

(三)造价咨询机构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评审业务或者分包评审业务的,非独立完成评审业务的。

(四)年度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

(五)区财政局或区审计局在日常或年终考核时发现造价咨询机构存在吃、拿、卡、要行为违反廉政建设的。

(六)隐瞒问题、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的。

(七)不履行项目评审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第十五条 对于退出和终止合同的造价咨询机构,其受委托未审结的项目由区财政局或区审计局予以收回并重新委托或自行审核,按照委托合同及适用合同的有关文件处理项目评审费用的支付或者退回,且该造价咨询机构二年内不得重新入库。

第六章评审付费

十六算审计委托服务费计费标准。预、结算审核费由基本费用和审核增(减)费用两方面组成,单个项目预算审核总费用或单个项目结算审核总费用不足1800元的,均按1800元/项收费。入围造价咨询机构与项目业主单位签订合同,凭区财政局或区审计局开具的支付单由项目业主单位支付。

十七评审结果明显与业主单位或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要求相差较大的或与区财政局、区审计局抽查复检出入较大的,业主单位或区财政局、区审计局有权根据特殊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第七章 则

十八上级部门对项目预、结算委托审计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九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具体造价咨询机构管理及考评内容由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制定造价咨询机构管理及考评实施细则。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6日印发